分割共有物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調字,113年度,177號
ULDV,113,調,177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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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調字第177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巫國想

代 理 人 蔡素惠律師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
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當事人不適格者,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請求分割共有
物之訴,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,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
體一同起訴,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,
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雲林縣○○鎮○○地段000○
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,起訴時依土地登記謄本已
知有吳東海、王到、林合宜林三棟林永振廖明陳聘
、廖朋、黃陳瑟、黃士芳、黃秀、曾壽彥王玉珠、黃金
德、廖殽、林清江陳王翠玉黃朝深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
,經本院多次催促命聲請人即原告補正上開人等之除戶謄本
、繼承人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拋棄繼承查詢結果,以補
正適格之相對人,惟自起訴至今已逾4個月,聲請人即原告
尚未提出王到、廖明之繼承人為何人,嚴重延宕本件訴訟程
序,導致訴訟程序遲遲無法進行,茲再定10日期限(合計起
訴至今本院已給予聲請人即原告超過4個月的補正期限)命
聲請人即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聲 請人即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儀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芳宜附件:王到、廖明除戶資料、全部順位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、拋棄繼承等資料,如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應併同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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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