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86號
原 告 許美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○卿、張○卿、林○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
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95萬4,5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,298元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廖千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