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01號
上 訴 人 劉癸戀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銘誌間,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拆
屋還地等件,上訴人不服原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
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,732,00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,8
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王姵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