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字第65號
上 訴 人 曾品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安土木包工業間,因本院113年度簡字
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,69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新臺幣5,7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姵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