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469號
ULDV,113,監宣,469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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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469號
聲 請 人 唐淑娟
相 對 人 唐幸
關 係 人 唐幸桂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宣告唐幸富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唐淑娟(女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
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
指定唐幸桂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應繳納抗告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君
附錄:
民法第1099條
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
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
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。
前項期間,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,於必要時延長之。

民法第1099條之1
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
之財產,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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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