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89號
ULDM,114,附民,89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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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89號
原 告 傅肖芝蘭

被 告 黃春松
選任辯護人 劉建志律師
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835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;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黃春松所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35號強制罪案件
,經原告傅肖芝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上開
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,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判決無罪,然
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(見本院卷第
183頁)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 潘韋丞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黃郁姈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高士童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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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