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89號
原 告 傅肖芝蘭
被 告 黃春松
選任辯護人 劉建志律師
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835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;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黃春松所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35號強制罪案件
,經原告傅肖芝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上開
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,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判決無罪,然
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(見本院卷第
183頁)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
法 官 黃郁姈
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