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56號
ULDM,114,聲保,56,2025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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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
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楊孟芳
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
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楊孟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楊孟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
件,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、7年4月,並移付執行,茲
查受刑人奉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
4年度訴字第304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
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
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1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詩婷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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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