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業稅
最高行政法院(行政),裁字,94年度,1820號
TPAA,94,裁,1820,200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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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
             94年度裁字第01820號
抗 告 人 李國川即唐川土木包工業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,
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3號
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︰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,為行 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3年7月6日收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 度訴字第223號裁定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。抗告人提起抗 告之期間,應自93年7月7日起算,扣除在途期間4日,至93 年7月20日(星期二)即已屆滿。抗告人遲至93年7月21日始 提抗告,亦有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。抗告人提 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,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
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
法 官 蔡 進 田
法 官 黃 淑 玲
法 官 侯 東 昇
法 官 林 文 舟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 俊 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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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