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棄損壞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4年度,234號
ULDM,114,易,234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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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易字第234號
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清江

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1696號),本院斗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(原案號:114年度六簡字第50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
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王清江基於毀損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6
月10日16時57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至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號前,徒手毀損告訴人洪瑀瞳放置
門前之交通錐2個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;
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,依
同法第357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
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
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金雅芳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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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