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14年度,96號
ULDM,114,交易,96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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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96號
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益齊


呂姵儀


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05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益齊於民國113年6月4日21時33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斗南鎮新興
街由西往東之方向行駛,行至新興街與圓環街口時,適其右
方道路即圓環街有被告呂姵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普通重
型機車駛至,兩車因而碰撞,致被告張益齊呂姵儀均受有
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
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張益齊呂姵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查被告2人
均達成和解並已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、和解契
約書2份在卷可稽。依首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
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



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月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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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