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697號
原 告 黃品維
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
居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0段000號(月眉資產課)
被 告 楊少香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6號)
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
法 官 詹皇輝
法 官 黃震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沈詩婷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