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697號
ULDM,113,附民,697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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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697號
原 告 黃品維

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
居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0段000號(月眉資產課)
被 告 楊少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6號)
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

法 官 詹皇輝

法 官 黃震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沈詩婷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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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