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2號
聲 請 人 郁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興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支票遺失
,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
國113年9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。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
滿,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
項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
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9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此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。茲本件申報權利期
間,業於114年3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;且自上開
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,至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
聲請時止,亦未逾3月之期限(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參
照)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
支票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華南銀行苗栗分行 華銀苗栗分行 113年6月28日 3,500,000元 PD60370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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