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預告登記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475號
MLDV,114,補,475,2025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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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75號
原 告 李文進

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
劉霈柔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展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地號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)。
二、被告楊文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金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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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