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42號
MLDV,114,補,42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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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2號
原 告 姚國
被 告 李志宏


謝貴珠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宏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起訴狀應表明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,其內容應具體、明確且特定。查原告訴之
聲明第一項有關利息起算日部分填載為「自欠款日起」,請
求利息之期間並不明確;次查原告請求本金36萬之利息計算
依據填載為「按中央銀行利率計算之利息」,所謂中央銀行
利率亦不明確;末查原告亦請求精神賠償,然未敘明精神賠
償之金額。依前開規定,原告應就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
何?(請確認起算日期並特定至「日」)利息之利率為何?
(應載明特定利率比例)請求精神賠償之金額為何?具狀陳報

二、被告李志宏謝貴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
中 華 民 國 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翊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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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