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75號
MLDV,114,補,275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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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5號
原 告 郭芳娟

郭芳媛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宜庭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郭宜庭郭子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二、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
(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
名之異動索引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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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