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54號
MLDV,114,補,254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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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4號
原 告 孫占喜
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
王炳人律師
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○00000○000○000○
000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就被告所有同段263地號土地
有通行權存在,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土地通行鄰地所增價
值為準,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為何

二、提出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
謄本正本(地號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

三、被告即前項26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
欄請勿省略,下同),倘有已死亡者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
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
人(含再轉繼承人)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,並查詢上開繼承
人有無拋棄繼承;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四、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,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
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趙千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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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