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49號
MLDV,114,補,249,20250320,1

1/1頁
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9號
原 告 楊旻諺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慧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053,7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902元。
二、被告陳雅慧鄭文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趙千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