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3號
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黃阿雪之全體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間清償水費
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萬0,858元,依前揭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查報被繼承人陳黃阿雪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
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
事欄請勿省略,下同),並具狀追加其繼承人全體為被告。
三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
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正本;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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