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苗家繼簡字,114年度,4號
MLDV,114,苗家繼簡,4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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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苗家繼簡字第4號
原 告 胡集安

被 告 徐崇芳

胡崇成
徐美榕

胡麗住苗栗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
巷0弄0號
胡劉壬妹 住苗栗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
巷00弄00號
胡增榮
胡智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○
○巷00號
胡秋鳳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
巷00號
胡集良
胡集忠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里0鄰○○街000
巷00弄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、供證明或釋明用
之證據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、第5款定有明文。
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亦有明定;另家事訴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
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定甚詳。
二、本件原告胡集安起訴狀僅請求分割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○000
0○0000○0000地號土地提起訴訟,惟經查被繼承人尚有坐落
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應一併予以遺產分割,經本院
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通知補正,原告迄未補正,復經本院於
113年6月1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588號裁定通知21日內補正
,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訴訟,該裁定並於113年7月2日依法寄
存送達,原告迄今仍未補正;復經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裁
定通知原告應盡快補正被繼承人所遺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
號土地為遺產分割標的,且應追加胡秋蓮為相對人、被告胡
集宏死亡應補正當事人及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,該裁定並於
113年11月27日依法寄存送達。然原告迄今已逾補正期限,
尚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查詢清單可稽,其訴難認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
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用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旻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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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