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0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田芳美
代理人(法
扶律師) 黃浩章律師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楊榮元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,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
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基於惡意、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,且事實上或法
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
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。經查,__,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
,依前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