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90號
MLDV,114,司促,1690,2025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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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翁凌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4,15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翁凌哲於民國111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8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1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3月17日止累計494,154元正未給付,其中488,554元為本
金;5,60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
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
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
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9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554元 翁凌哲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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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