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全字,114年度,8號
MLDV,114,全,8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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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字第8號
聲 請 人 張順意

劉展丞

王鳳秋

賴國貞

共 同
代 理 人 王少輔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紀虹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,徵收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,聲請人未具繳納裁
判費,依前開規定,應徵裁判費3,000元。
三、綜上所述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聲請
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煒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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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