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484號
MLDV,113,訴,484,202503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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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84號
上 訴 人 鄔康邁

原 審
訴訟代理人 邱枻瀧
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4號與被上訴人凃仁信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不服本院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
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經查,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記載上
訴聲明為何,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,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
同)176萬9,86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,313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並補正上訴聲明
及理由,另上訴人如欲委任邱枻瀧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,請併予
提出委任狀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葉靜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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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