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地上權登記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苗簡字,113年度,621號
MLDV,113,苗簡,621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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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苗簡字第621號
原 告 高援絲
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
王炳人律師
陳宏瑋律師
被 告 郭明裕等人詳如附表
被 告 黎雪娥聶玉生之承受訴訟人
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主 文
本件應由黎雪娥為被告聶玉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。
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繼承人、
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
即為承受之聲明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
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

二、查本件被告聶玉生於兩造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訴訟繫屬期間
,於民國113年12月7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本為配偶黎雪娥
及其子女即聶葆綺、聶駿凱聶婉茹、聶漩等人,其中除配
黎雪娥外,其子女即聶葆綺、聶駿凱聶婉茹、聶漩等4
人均拋棄繼承,有卷附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家事事件公
告查詢結果為憑。茲因原告聲明就聶玉生之繼承人承受訴訟
,爰依前揭規定,依原告之聲請,由本院裁定命如主文所示 之人,承受訴訟,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,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翊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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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