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苗小字,113年度,833號
MLDV,113,苗小,833,202503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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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苗小字第833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
嚴偲予
黃天
被 告 顧家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114年2
月7日所為之判決,應予補充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4項為「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」  理 由
一、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;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 告,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394條,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 本院於114年2月7日判決,惟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本院前述判決就主文部 分漏未宣示得假執行,此部分顯屬脫漏,依上開規定,應依 職權以判決補充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、第233條第1項,補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上訴理由應表明:
 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
 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靜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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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