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
原 告 根志雄
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
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
被 告 根美玉
根雪婷
根雪鳳
根美玲
根俊偉
根漢威
根蔚堯
古翠蘋
根宇竼
根曼儂
根曼妮
高少丁
高稜潔
根庭毓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根晏羚
被 告 根蘭香
根月英
根美英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,
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
。
二、因被告根宇竼於本件繫屬期間入監服刑,本院於言詞辯論期
日未合法通知或提解到庭,故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並依
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