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51號
MLDV,113,家繼訴,51,2025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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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
原 告 根志雄


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
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
被 告 根美玉

根雪婷

雪鳳

根美玲

根俊偉


根漢威

根蔚堯

翠蘋

根宇竼


根曼儂

根曼妮

高少丁

高稜潔


根庭毓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根晏羚
被 告 根蘭香

根月英

根美英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,
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辯論,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

二、因被告根宇竼於本件繫屬期間入監服刑,本院於言詞辯論期
日未合法通知或提解到庭,故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並依
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鉦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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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