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5號
MLDV,113,家繼訴,5,202503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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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
原 告 黃正信

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
複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
被 告 鄧黃長妹


黃松枝



張金連


黃清彥


黃秀琴

黃銘達

黃銘華

黃秋蘭

黃政乾

黃興生

黃春生



黃文生


黃玉珍

黃玉彩

黃玉蓮


黃玉香


黃玉美

許宗


黃進財


上二人
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
被 告 黃慶文


黃慶祥


黃靖超


黃詣


上二人
訴訟代理人 劉瑞玉
被 告 黃慶雲


賴世傑


賴佳萱


黃鍾漢麟

黃建忠


黃裕騰


黃琴芳


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楊玟玲
被 告 黃琴梅


邱文龍

邱鳳嬌


邱奷潓


邱莉霖




邱倩蕓


邱坤和


邱安


邱菊枝

蔡奇峯


蔡詠翔


蔡維育


江秀梅(兼羅房玉承受訴訟人)


江佳羚(兼羅房玉承受訴訟人)



江益誠(兼羅房玉承受訴訟人)


江秀梅江芷伶
訴訟代理人
江佳倫(兼羅房玉承受訴訟人)





被 告 江芷伶(兼羅房玉承受訴訟人)


鄧江月桂


温喜桂

温彩華


温彩炎


温彩垣


兼上四人、下四人
訴訟代理人
温彩金


被 告 温彩旺

容健和(温逸榛承受訴訟人)





容沛詮(温逸榛承受訴訟人)



容沛誼(温逸榛承受訴訟人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民國114年3月5日113年度
家繼訴字第5號判決有顯然之錯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「被告黃進財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
黃進財」、「黃慶雲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黃慶雲」、「黃
琴梅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黃琴梅」、江芷伶之記載,應更
正為「被告江芷伶」、「兼江上四人、下四人訴訟代理人温彩金
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兼上四人、下四人訴訟代理人温彩金」、
温彩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温彩旺」;附件編號3備註
欄「張金蓮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張金連」、編號27備註欄「黃
慶雲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黃鍾漢麟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

二、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,爰依職權更正之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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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