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
原 告 李添俊
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陳淑媛
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
柯宏奇律師
陳宏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被告應於114年3月20日前具狀詳細敘明並提出其抗辯於民國84年
間出售台北縣三重市房屋給其妹陳淑惠之買賣過戶登記資料(包
括房屋門牌號碼、建號與座落之土地地號),及購買上開房地款
項之實際交付金流。被告雖曾提出其婚前之三重市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
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,但無法證明上開房地過戶及交付新台幣
150萬元是否屬實,應請速予補正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