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67號
聲明異議人 傅德田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苗栗分監執行中)
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傅德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」之
文本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: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
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
明異議」。可知聲明異議必須以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」為對
象。
二、聲明異議人傅德田具狀聲明異議,雖於書狀內提出臺灣苗栗
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/命令,然上開傳票/命令僅是檢察署通
知聲明異議人到案執行之通知書,被告並未提出「檢察官執
行之指揮」之具體文件(例如「執行指揮書」、「執行命令
」或駁回其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相關函文),以
致本院無從審查聲明異議人係針對何一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
異議,故命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其聲明
異議之對象即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」之文本,以利審查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