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型專利異議
最高行政法院(行政),判字,94年度,1536號
TPAA,94,判,1536,200509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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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
             94年度判字第01536號
上 訴 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
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乙○○
參 加 人 黃錦信
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2
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05號判決,提起上訴,
本院判決如下:
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上訴人於88年4月26日以「鉗類工具握柄之多色襯套構 造改良」(下稱系爭案)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,經被上 訴人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,准予專利。公告期間,參加人 檢具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「鉗類工具雙色握柄覆套之雙 色結合構造」專利案(下稱引證一)、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 研究試驗中心所作成「鉗子膠套耐電壓試驗報告」之報告書 影本(下稱引證二報告)等證據,提出異議,經被上訴人以 91年4月17日(91)智專三㈢05051字第09189000880號審定 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。上訴人不服,循序提起行政訴訟。二、上訴人起訴主張:㈠經查:⒈系爭案申請日期為88年4月26 日,系爭案說明書於申請前既有技術背景明確指出,有鑑於 習用鉗類工具握柄雙色結合構造以多階級形成較多的結合面 ,惟依然存在結合強度差及容易因氣泡而滲漏等問題,因此 開發設計出一種可以提昇多色握套結合強度及避免絕緣試驗 失敗之握柄多色襯套構造。⒉系爭案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(獨立項)界定:一種鉗類工具握柄之多色襯套構造改良, 鉗類之握柄裝設於長條狀體之握柄襯套;主要特徵係該握柄 襯套由一具有未貫穿之孔之第一成型體及覆蓋體熔合所組成 ;該第一成型體及覆蓋體之接觸面含由孔上面之平面,二側 並緊接設具有圓弧形之下唇者。⒊系爭案於申請專利範圍第 2項及第3項分別進一步界定系爭案有關:該覆蓋體可為1片 或2片且設有標誌符號者及該第一成型體係中空長條狀封閉 體者。㈡被上訴人指出塑膠射出成型過程中,是否會形成氣 泡或空孔,尚涉及塑膠之溫度、壓力、速度及計量等因素, 非僅模具之形狀而已等等。惟被上訴人不僅未在相同的塑膠 射出成型條件下,具體比較系爭案與引證一之結構配置設計



,審酌系爭案的絕緣構造及結合強度是否優於引證案,反而 以引證一的雙色結合面積大於傳統的雙色握柄襯套及一些塑 膠射出成型的問題,即認定系爭案不具進步性,其審查比較 基礎明顯違反論理法則。㈢被上訴人以系爭案第二種顏色塑 膠作第二次接合時,其結合面積較小,且第二種顏色塑膠厚 度小,結合強度不如引證一,有造成脫離之虞為由,直接認 定系爭案不具進步性。惟從系爭案與引證一之說明書及圖式 之比較可知系爭案係為一新型專利,依專利法第97條之規定 ,被上訴人未針對系爭案的構造特徵進行審查,反而一直以 製造方法的部分來質疑,實令上訴人無法理解。且被上訴人 在不瞭解系爭案實際製造方式之情形下,即主觀認定系爭案 之覆蓋體33(即第二種顏色塑膠)會有脫落之虞,不知被上 訴人審查判斷依據何在。系爭案實際製造方式為:先於模具 成型出第一成型體31,讓第一成型體31直接於成型模具進行 冷卻,此時穿設於未貫穿孔32之模蕊尚未退出,根本不會發 生被上訴人所指因收縮時間不同而產生凹陷的問題;接著將 待覆蓋體33(即第二種顏色塑膠)射出成型結合於第一成型 體31,待整個握把襯套3冷卻到定型的溫度後,方會將握把 襯套3由成型模具取出,系爭案絕無被上訴人所稱於製造加 工過程會產生收縮凹陷之問題,且覆蓋體33不會受到握柄穿 套的作用力,相較於引證一所設雙色片體的結合端面必須承 受握柄穿套的作用力,系爭案的結合效果及耐用性均明顯優 於引證一,絕無造成脫離之虞。又覆蓋體33(即第二種顏色 塑膠)與第一成型體31之結合力,主要取決於兩者結合面積 的大小,根本無關於覆蓋體33(即第二種顏色塑膠)之厚度 ;查系爭案第一成型體31與覆蓋體33的有效接合面積,包括 有位於第一成型體31頂部的平面36及兩側的弧形下唇35(如 系爭案的第6圖所示),相較於引證一的雙色片體以兩側結 合端的波浪階級面形成的接合面(如引證一的第5圖所示) ,系爭案有效的接合面積明顯大於引證一,故可提供優於引 證一的結合強度。被上訴人有關於第二種顏色塑膠塑厚小而 容易產生收縮凹陷及造成脫離問題等說辭,實屬錯誤。㈣被 上訴人指稱系爭案之握柄呈長方形體,上訴人於申請專利時 ,為顯示與引證一不同,將第6圖之孔32繪製為正方形,致 上訴人稱系爭案之接合面積大於引證一,應屬誤解之說明, 且錯認系爭案之結構特徵及技術內容乙節。從系爭案第3、4 、5圖所示標號32之孔,明顯為左、右方向較長之孔洞,若 再加入內側因凹口而繪出的部分,恰為一接近正方形之孔32 ,絕非如被上訴人所稱為上、下方較長之長方形孔,被上訴 人顯然錯解系爭案之技術內容,上訴人絕無被上訴人所錯指



之誤解情事。系爭案結構特徵之空間型態確屬創新。㈤就絕 緣效能、就結合面積及結合強度、結合效果及耐用性三方面 來說,系爭案皆具明顯之功效增進。⒈系爭案的第一成型體 31於一體射出成型的同時形成一個完整未貫穿的孔32(插槽 ),可以產生最佳的密合度及絕緣性,充分解決習用多色握 柄襯套可能會於雙色結合端面發生漏電的問題。反觀,引證 一雖然於雙色片體的結合端面設有波浪階級狀的較大結合面 積,惟雙色的結合端面仍然可能會殘存有裂痕或氣泡而發生 漏電的問題。是就絕緣效能來說,系爭案具明顯之功效增進 。⒉系爭案的第一成型體31與覆蓋體33係以頂部的平面36及 兩側的弧形下唇35相結合,其雙色結合面積明顯大於引證一 設於兩側波浪階級狀接合面,並且在相同的材料及成型條件 下,系爭案的結合強度絕對大於引證一。是就結合面積及結 合強度來說,系爭案具明顯之功效增進。⒊系爭案於第一成 型體31一體形成一個完整未貫穿的孔32(插槽)供鉗類工具 握柄插置,不同顏色的覆蓋體33不會受到握柄穿套的作用力 ,可以產生良好的結合效果及耐用性,相較於引證一所設雙 色片體的結合端面,必須承受握柄穿套的作用力,系爭案的 結構耐用性優於引證一。是就結合效果及耐用性來說,系爭 案具明顯之功效增進。㈥基上比較說明可知,系爭案結構特 徵之空間型態確屬創新,並且可以提供優於引證一之明顯功 效增進,依據專利審查基準及改制前行政法院80年判字第14 24號等判例「新型專利使用之技術手段縱係運用習知之技術 手段,若其空間型態係屬創新,並能產生某一新作用或增進 該新空間型態之物品某種功效時,即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」 要旨,系爭案確已符合法定的新型專利要件。㈦為避免兩造 流於各說各話,上訴人特別將系爭案與引證一送交具備相關 專業技術的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,針對系爭案與引證一有關 於新穎性與進步性進行比對分析。⒈從其專利分析鑑定報告 的鑑定結論明顯揭櫫:「⑴系爭案於頗小的覆套厚度設置圓 弧形之下唇,頗為容易可行,較引證案節省精密模具之成本 。(屬技術手段之進步)⑵系爭案於頗小的覆套厚度設置圓 弧形之下唇,因較平整光滑,熔融之塑膠較能完全填滿,而 較無縫隙或氣泡。較引證案減少模具成型之瑕疵。(屬技術 手段之進步)⑶系爭案金屬握柄係為1體成型之封閉塑膠覆 套所包覆,即使結合面具有縫隙或氣泡且含有水份,仍不致 降低其絕緣性,較引證案之絕緣性優良。(屬功能效果之進 步)⑷以相同尺寸的握柄覆套而言,系爭案之結合面積,恆 大於引證案,故其結合強度必大於引證案。(屬功能效果之 進步)」,故從此專利分析鑑定報告內容即可清楚佐證上訴



人認為系爭案符合新型專利之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之說法, 並非上訴人個人之主觀說辭。⒉此須特別強調者,上訴人於 訴願階段提出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的專利分析鑑定報告,並 非要以該專利分析鑑定報告對被上訴人或原訴願決定機關產 生所謂的拘束力。惟該專利分析鑑定報告係由相關專業機構 針對系爭案與引證一所提出的技術意見,被上訴人及原訴願 決定機關就此等有利於上訴人的專業意見完全未加審酌,亦 未指出內容是否合理客觀,僅以不具拘束力一詞來回應,明 顯不當。㈧復查,參看系爭案與引證一之實物樣品,從系爭 案實品可以清楚佐證,其覆蓋體33(即第二種顏色塑膠)的 結合緊密可靠,不僅沒有脫落問題,並且不會發生被上訴人 所稱收縮凹陷的問題。特別是當工具握柄穿套於握柄護套之 孔32時,覆蓋體33(即第二種顏色塑膠)幾乎不必承受任何 握柄穿套產生的作用力,根本沒有脫落的可能性。又系爭案 實際產品,同時兼具有品質佳、外型完整美觀、耐用性良好 且安全性高(無漏電問題)等優異功效,深受消費市場歡迎 及選用,此由上訴人所經營之光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 光榮公司)於91年的5月到8月6日的3個月期間,其銷售量即 達到至少有21萬個以上,即可得證。誠不知被上訴人認為系 爭案所設覆蓋體33(即第二種顏色塑膠)容易收縮凹陷及脫 落而不具進步性之依據何在。㈨為進一步證明系爭案結合強 度絕對優於引證一之事實,上訴人特別將系爭案與引證一之 實物樣品,分別標示為光榮公司成品、彥安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彥安公司)成品,一起送交到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 心區域研發服務處(中區)進行膠套剝離強度試驗:⒈由該 試驗報告表內容,可以清楚得知系爭案實物樣品的破裂強度 高達73.2kgf,引證一的實物樣品的破裂強度僅為11.8kgf, 系爭案成品的破裂強度為引證一成品的6.2倍,系爭案成品 的結構強度明顯優於引證一。⒉另由同一試驗報告表內容所 隨附的檢測成品的斷裂部位的圖片,可以清楚顯示,系爭案 成品係自然地由整個膠套厚度最薄的轉角處破裂,而引證一 成品則由兩不同色層的接合處產生破裂,進一步彰顯引證一 的雙色結合構造,會直接破壞握柄膠套的結構強度,系爭案 的結構特徵則完全沒有類似的問題,系爭案的結構特徵明顯 優於引證一。⒊如被上訴人或參加人對此兩案實際成品之膠 套剝離強度試驗結果存疑,上訴人亦同意雙方各提出規格尺 寸相當的實物樣品,再送交給指定的檢測單位進行膠套剝離 強度試驗。為此,訴請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。 被上訴人則以:㈠查引證一於申請說明書創作說明(1)第 11行所述「觀之其雙色結合構造(即指習知鉗類工具握柄之



雙色襯套構造),大多為一握柄主體上預設凹槽(即以一次 射出成型就形成孔以包住金屬握柄),再利用另一色之墊片 置設黏固於該凹槽內固定,雖可達到雙色結合之目的... 」乙節,業已說明如系爭案於第一次射出成型就形成孔以包 住金屬握柄之技術(即握柄主體上預設凹槽),早為業界所 習知之知識。是系爭案係屬引證一(即雙色結合構造)結合 習知技術之單純運用,等同於以單一種顏色一體成型絕緣構 造,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前述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未增進 功效,難稱具有進步性。㈡引證一將雙色結合端橫向面各製 成形多層斜波之構造,而依左右肉厚之結合面,則亦各製成 形多層斜波之構造,藉由結合之曲形多層斜波可使雙色在雙 次射出成型結合時,其結合面增大,可達到結合強度增加, 而不易脫離之功效,並有引證二報告證明引證一實物經試驗 電壓10KV測試,其絕緣性已達標準值以上之功效,故系爭案 說明書所指述之缺失並非事實。引證一與系爭一相對於孔32 兩者雙色塑膠結合之位置雖有些微之差異,其不同僅係系爭 案第一次射出成型就形成孔以包住金屬握柄,難稱具有進步 性如前述。又所提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係為上訴 人單方委託所出具之意見書,不具拘束力,僅供參考。上訴 人稱系爭案實物可佐證覆蓋體33的結合緊密可靠,沒有脫落 的問題,並不會發生所稱收縮凹陷的問題等等。惟查由上訴 人於訴願階段所送實物,其部分雙色塑膠結合之位置並非按 圖式實施,難以執此證明所言屬實。退而言之,縱使證明系 爭案雙色塑膠結合之位置能結合緊密,何以證明引證一之雙 色塑膠結合之位置不能結合緊密,系爭案自難執此稱具有進 步性等語,資為抗辯。
三、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,以:㈠依卷附新型 專利說明書之記載,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為:⒈一種鉗類工 具握柄之多色襯套構造改良,鉗類之握柄裝設於長條狀體之 握柄襯套;其主要特徵係該握柄襯套由一具有未貫穿之孔之 第一成型體及覆蓋體熔合所組成;該第一成型體及覆蓋體之 接觸面含由孔上面之平面,二側並緊接設具有圓弧形之下唇 者。⒉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鉗類工具握柄之多色 襯套構造改良,其中,該覆蓋體可為1片或2片,設有標誌符 號者。⒊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鉗類工具握柄之多 色襯套構造改良,其中,該第一成型體係中空長條狀封閉體 者。㈡系爭案依上述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記載,其主要特 徵係該握柄襯套由一具有未貫穿之孔之第一成型體及覆蓋體 熔合所組成;該第一成型體及覆蓋體之接觸面含由孔上面之 平面,二側並緊接設具有圓弧形之下唇者。引證一係一將鉗



類工具之握柄覆套改良成一雙色變化之結合構造,雙色結合 端橫向面各製成曲折形多層斜波之構造,而依左右肉厚之結 合面,則亦各製成曲折形多層斜波之構造,藉由結合之曲折 形多層斜波可使雙色在雙次射出成型結合時,其結合面增大 ,且因斜波之設置可使後次溶料在結合時,其溶料易由斜波 順勢流向而正確結合,不受阻,藉以達到結合強度增加,而 不易脫離之功效(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參照)。 因此,引證一在一種利用兩相溶性之雙色塑膠原料分兩次之 相互成型,其中其結合面各設製成曲折形之多層波面,藉以 達到雙色結合面之結合面積增大,相對的增加結合強度,使 其構成之整體性構造不易脫離。系爭案由於接觸面係圓弧之 下唇(35),固熔體塑膠流動阻力小,改善多次射出成型之 塑膠間空孔;又第一成型體及該覆蓋體之接觸面雖含有孔上 面之平面(36),以增加與覆蓋體(33)熔合接觸面積,改 善多色握柄襯套結合面,以避免絕緣試驗失敗。惟查:⒈系 爭案雖指引證一「由於塑膠射出係固熔體,其黏性係數很高 ,很不容易使固熔體塑膠流入具有階梯之模具空間,因此就 造成空孔,引證一雙色握柄襯套結合面構造不佳且易使試驗 之水流入造成絕緣試驗失敗。」但引證一之絕緣性已達標準 值以上之功效,有引證二證明可稽,系爭案所指引證一易使 絕緣試驗失敗之缺失,並非實在。⒉引證一雙色結合端橫向 面各製成曲折形多層斜波,可視結合面結合構造之需要,作 不同增減調整,已足使此一手工具之鉗類握柄達到結合強度 增加,而不易脫離之功效。系爭案於第一成型體及該覆蓋體 之接觸面雖含有孔上面之平面(36),以增加與覆蓋體(33 )熔合接觸面積,但該接觸面面積改變之差異,亦可由引證 一既有之技術特徵及習知技術之運用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 能輕易完成,且引證一鉗類握柄已具有結合強度增加,不易 脫離之功效,以及絕緣性已達標準值以上之功效,足敷手工 具使用之需要,系爭案就引證一已足夠手工具使用之結合強 度,再強調系爭案結合強度優於引證一,亦不能謂有再增進 功效之實益。上訴人主張就結合效果及耐用性來說,系爭案 具明顯之功效增進等等,尚非可採。⒊至系爭案第2、3項附 屬項係第1項技術內容之再加描述,仍不脫離第1項之技術特 徵範圍,亦不具進步性。㈢又系爭案於說明書雖已將引證一 列為申請前既有技術背景明確指出,有鑑於習用鉗類工具握 柄雙色結合構造以多階級形成較多的結合面,惟依然存在結 合強度差及容易因氣泡而滲漏等問題,因此開發設計出一種 可以提昇多色握套結合強度及避免絕緣試驗失敗之握柄多色 襯套構造。但查,專利法為防範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之疏漏,



設有異議及舉發制度,凡對於獲准專利之新型,任何人認有 違反法定原因者,均得附具證據,向專利專責機關異議或舉 發之,此乃欲藉公眾審查之程序,撤銷違法之專利權。因此 ,系爭案說明書指引證一雙色握柄襯套結合面構造不佳且易 使試驗之水流入造成絕緣試驗失敗之缺失,既經引證二報告 證明引證一之絕緣性已達標準值以上之功效,系爭案所指引 證一易使絕緣試驗失敗之缺失,並非可信,原准予專利之審 定應屬有誤。則被上訴人於系爭案於核准專利後,基於參加 人之異議證據,重新審酌而為異議成立之處分,並無違反信 賴利益保護原則。㈣至上訴人所指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專利 分析鑑定報告的鑑定結論顯示系爭案較引證案節省精密模具 之成本、減少模具成型之瑕疵等有技術手段之進步,以及系 爭案較引證案之絕緣性優良、結合強度較大、結合面積等有 功能效果之進步部分。經查,引證一已具有鉗類握柄應有之 結合強度,增加不易脫離之功效,且其絕緣性已達標準值以 上之功效,均如前述,系爭案結構組合之改變係屬運用引證 一習知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,其超過標準 值再增加之絕緣性或結合強度亦不能謂有何功效上增進之實 益。又實物實施之結合強度,可因實施材質或其他加工條件 之不同而有差異,雖上訴人舉出由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區 域研發服務處(中區)所製作完成之試驗報告表內容,顯示 系爭案實物樣品破裂強度為引證案成品的6.2倍,已有效證 明系爭案成品的結構強度明顯優於引證案云云。但查,該二 實物實施材質及加工條件未必相同,已難以單一結合強度高 低論究何者為優。況引證一結合面之結合強度並無未達作為 手工具實際使用之缺失,上訴人再主張系爭案實施實物結合 強度超過引證案實施之實物,亦不能謂有何功效上增進之實 益,而據此為有利上訴人之論據等由,駁回上訴人原審之訴 。
四、上訴意旨復執前詞,並主張:㈠上訴人早已提出金屬工業研 究發展中心區域研發服務處(中區)所進行膠套剝離強度試 驗報告證明系爭案成品的結構強度明顯優於引證案。惟原審 以「該二實物實施材質及加工條件未必相同,已難以單一結 合強度高低論究何者為優」為由,而不採該有利於上訴人之 證據資料,但原審採納不利於上訴人之引證二報告,否認系 爭案所指之「易使絕緣試驗失敗」之缺失。惟原審對上訴人 所提上揭有利報告存有「二實物實施材質及加工條件未必相 同」之質疑,何以對參加人所提引證二報告採用之材質(樣 本),卻無任何質疑;且不理會上訴人要求另將雙方各提出 規格尺寸相當之實務樣品再送交公正檢測單位進行「膠套剝



離強度試驗」;另上訴人亦曾於原審庭訊時提出該二案之實 物,當庭由手工進行膠套剝離試驗,亦可證明系爭案較引證 一結構特徵優異,自屬重要攻擊方法,原審對此亦未在理由 欄記載意見,均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法。㈡上訴 人於原審已主張被上訴人未在相同的塑膠射出成型條件下, 具體比較系爭案與引證一之結構配置設計,審酌系爭案的絕 緣構造及結合強度是否優於引證案,反而以引證一的雙色結 合面積大於傳統的雙色握柄襯套及一些塑膠射出成型的問題 ,即認定系爭案不具進步性,其審查比較基礎明顯違反論理 法則。原審對此未予究明,亦違論理法則。㈢按異議證據如 未能揭示系爭案之結構特徵,並且無法否定系爭案具體達成 之功效時,自不足作為異議成立之依據。查原審否定系爭案 具進步性之理由,無非係認為引證一有結合強度增加、不易 脫離以及絕緣性佳已達標準值以上之功效,系爭案就已足夠 手工具使用之結合強度,再強調系爭案之結合強度優於引證 一,亦不能謂有再增進功效之實益等語。惟系爭案是否不具 進步性而有增進功效,原應以系爭案與引證一比較如上述, 原審上揭否認系爭案具進步性之理由,違背社會通念對於專 利制度與價值之認知,即屬違背法令等語,訴請將原判決廢 棄改判或發回。
五、按:凡對物品之形狀、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,而可供產 業上利用者,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,固為系爭專利核准 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項所明定。惟如其「新型 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,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 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」,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 利,復為同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。經查,原審就系爭案之 主要特徵係該握柄襯套由一具有未貫穿之孔之第一成型體及 覆蓋體熔合所組成;該第一成型體及覆蓋體之接觸面含由孔 上面之平面,二側並緊接設具有圓弧形之下唇者。系爭案於 第一成型體及該覆蓋體之接觸面雖含有孔上面之平面(36) ,以增加與覆蓋體(33)熔合接觸面積,惟引證一雙色結合 端橫向面各製成曲折形多層斜波,可視結合面結合構造之需 要,作不同增減調整,已足使此一手工具之鉗類握柄達到結 合強度增加,而不易脫離之功效。足見系爭案接觸面面積改 變之差異,可由引證一既有之技術特徵及習知技術之運用而 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,及引證一鉗類握柄已具有 結合強度增加,不易脫離之功效,以及絕緣性已達標準值以 上之功效,足敷手工具使用之需要,系爭案就引案一已足夠 手工具使用之結合強度,再強調系爭案結合強度優於引證一 ,不能謂有再增進功效之實益,且上訴人所提出之金屬工業



研究發展中心區域研發服務處(中區)所進行膠套剝離強度 試驗報告及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專利分析鑑定報告,均不足 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等情,業於判決理由內詳為論斷,經 核並無不合,足見原審已就其得為心証之理由記明於判決。 上訴人主張原審不採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區域研發服務處 (中區)所進行膠套剝離強度試驗報告及台灣省機械技師公 會專利分析鑑定報告,未於理由內說明云云,尚非可採。至 於上訴人其餘上訴意旨,係以其主觀歧異之見解,指摘原判 決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為違誤,求予廢棄,難認有理由,應 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、第98條第3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
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
法 官 鄭 淑 貞
法 官 楊 惠 欽
法 官 黃 淑 玲
法 官 侯 東 昇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 褔 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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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光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