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14年度,45號
MLDM,114,簡附民,45,2025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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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
原 告 謝政宏
被 告 陳信誠

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苗簡字第275號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
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
法 官 陳雅菡
法 官 林信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義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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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