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
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運基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
第140、936、1099號;114年度毒偵字第73、79、82、89號),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4年度聲沒字第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(驗餘淨重共零點玖肆公克,含包
裝袋貳個)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(驗餘淨重共玖點
捌參參貳公克,含包裝袋拾壹個)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邱運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(下稱苗栗地檢署)檢察官以113年
度毒偵字第140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扣案之海洛因2
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1包為違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
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
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違禁物
及專科沒收之物,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苗栗地檢署
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0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
此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,而扣案之粉末2包(
驗餘淨重共0.94公克),經鑑定確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
分;晶體11包(驗餘淨重共9.8332公克),經鑑定確認均含
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,則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
養院民國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71號鑑驗書及法
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
0833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,足認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第2條第2項第1款、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即違
禁物,且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
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,揆諸上
開規定,本件聲請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宣告沒收銷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