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551號
MLDM,113,附民,551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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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551號
原 告 洪盧淑玲
被 告 葉勇貴
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9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
法 官 紀雅惠
法 官 洪振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信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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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