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521號
MLDM,113,附民,521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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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521號
原 告 張啟瑞
被 告 黃文亮


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
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
法 官 朱俊瑋
法 官 許文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彥宏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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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