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
原 告 陳育萱
被 告 葉承鑫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如附件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」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
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55號
案件審理後,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判決無罪在案,且原告並
未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,是依上揭規定,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
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依附,併予
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本判決如不服,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