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7號
原 告 廖大利
王文龍
彭德政
彭建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
共 同
複 代理人 彭鈞律師
被 告 林碧霞
田秀英
田喬峰
林君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
額裁判費。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,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。
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74,060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1,640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,000元,尚應補
繳10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胡旭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