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14號
HLDV,114,監宣,14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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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4號
聲 請 人 李文達

上列聲請人聲請謝金連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程序終結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
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受監護宣告人謝金連已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死亡
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在卷(本院卷第93
頁)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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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