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7號
原 告 葉嘉欣
法定代理人 葉鳳嬌
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志銘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訴訟費用。查本件因非財產權而起訴(民國113年9月13日起
訴),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,即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駱亦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