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5號
HLDV,114,家補,5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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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5號
原 告 胡貴花


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家事庭法 官 陳淑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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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