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簡上字,105年度,5號
TPDV,105,勞簡上,5,201708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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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
上 訴 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即 清算人 李岳霖
      姚文亮
      蘇松輝
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
      高靜怡律師
被 上訴人 侯宛妤
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上訴人 何柏諭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
複 代理人 李孟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林振芳
法 官 洪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范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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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