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李岳霖 姚文亮 蘇松輝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被 上訴人 侯宛妤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(法扶律師)被 上訴人 何柏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複 代理人 李孟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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