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7507號
HLDV,114,司執,7507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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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507號
債 權 人 鴻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○○縣○○市○○○路○號   
法定代理人 林蓮花  住同上  
債 務 人 陳玉妹  住○○縣○○市○○路○巷○號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玉妹於第三人財團法人全聯慶 祥慈善事業基金會、甲森霖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前者 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,後者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鼓山 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,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聲請強制執行狀所 載第三人公司地址在卷可稽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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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