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950號
HLDV,114,司執,6950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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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95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  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鈺玫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B
            室 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蕭純慧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4樓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上 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。
二、查,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, 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新竹縣,是債權人聲請執 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新竹縣,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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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