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5694號
HLDV,114,司執,5694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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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694號
債 權 人 楊游碧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   
債 務 人 吳旻哲  籍設花蓮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(花蓮縣
新城鄉戶政事務所)       
           居花蓮縣○○鄉○○路00○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嵿水泥製品企業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而該第三人係在宜蘭縣,有聲請狀可稽 ,非在本院轄區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 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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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