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330號
HLDV,114,司執,4330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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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330號
債 權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  
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許詣鑫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  
債 務 人 YUNANIK 住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0巷000號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。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謝承哲之薪資債權, 而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設於南投縣南投市,非在本院轄區,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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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