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0號
HLDV,114,司促,210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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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0號
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魏清河
代 理 人 吳明威
債 務 人 李小君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722,693元,及自
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08計算
之利息,暨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基準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、
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
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
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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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