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
債 權 人 賴信雄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麥子芳即麥慈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不
得就已起訴之事件,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,為民事訴訟法
第253條所明定。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麥子芳即麥慈發支付命令,惟查基
於借貸關係重覆請求,已有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37號支
付命令附卷可稽,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與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「重複起訴
禁止」之規定意旨顯有未合,茲重複聲請,即無保護必要,
依上說明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