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68號
HLDV,114,司促,1168,2025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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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陳佳雯
債 務 人 賴羽榆賴琦璇

胡雅
一、
(一)債務人賴羽榆賴琦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
610,229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賴羽榆賴琦璇胡雅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8
1,410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請求應予駁回。(按獨資經營之商號,與民事訴訟法第4
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並非相當,亦非法人,自難認為
有當事人能力。但該商號與其主人既屬一體,改列其主人
當事人,即不生無當事人能力之問題。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
格或非法人團體之資格,其與商號經營人實為同一人格體
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例、42年台抗字第12號判例
參照)。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,玖
服飾為獨資且已歇業,有其商業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
參,其已無當事人能力,故僅列負責人賴羽榆賴琦璇為債
務人即可。揆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玖娜服飾
聲請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法事務官 易新福

附表一: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3,649元 賴羽榆賴琦璇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.295%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6,580元 賴羽榆賴琦璇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.295%計收利息
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3,649元 賴羽榆賴琦璇 自民國113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6,580元 賴羽榆賴琦璇 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

附表二: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,950元 賴羽榆賴琦璇胡雅卿 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.295%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3,460元 賴羽榆賴琦璇胡雅卿 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.295%計收利息
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,950元 賴羽榆賴琦璇胡雅卿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3,460元 賴羽榆賴琦璇胡雅卿 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、
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
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
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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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