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32號
HLDV,113,家繼訴,32,202503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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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
林家楷
被 告 甲OO

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
被 告 乙OO

丙OO

丁OO

受 告知人 戊OO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民法第1164條本文規定法規範憲法審
查案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,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
  規範,依其合理確信,認有牴觸憲法,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
  果有直接影響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各法
  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,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
  ,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。如有急迫情形,並得為
  必要之處分,憲法訴訟法第55條、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依合理之確信
,認本案所應適用之民法第1164條規定,違反憲法第7條平
等原則及第22條其他基本權利保障,爰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
範憲法審查(釋憲聲請書如附件),並依前揭規定,於該聲
請案終結前,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、第57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薏芹          【附件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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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