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原訴字,113年度,84號
HLDM,113,原訴,84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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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原訴字第84號
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柯俊雄


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
55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,在本院
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柯俊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
月21日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,茲
因前揭辯論終結期日之程序合法性尚有疑義,為保障被告之
權益,爰命再開辯論,並定於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,
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孟昕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賀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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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