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
原 告 劉佩蓉
訴訟代理人 陳品妤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蕭中和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
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
法 官 王龍寬
法 官 陳映如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周育陞